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塑膠工廠函詢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塑膠工廠函詢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 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塑膠工廠函詢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射出成型程序,係指以廢塑膠或塑膠粒為原料,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 1,000 公噸/年以上者,惟製程中未使用射出成型機具者,不在此限。另依同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塑膠工廠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之製程,涉及以廢塑膠為原料,使用押出成型機及射出成型機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倘其押出成型機或射出成型機之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前揭公告條件者,則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認定後逕復該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