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擬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案相關書件所登載管制項目,並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之處理方式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擬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案相關書件所登載管制項目,並納入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內容之處理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擬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案相關書件所登載管制項目,並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之處理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
二、函詢「六輕四期擴建計畫變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原核定管制污染物種為碳氫化合物(以下簡稱 HC ),擬依環評書件對 HC 之規範內容轉列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以下簡稱 VOCs) 管制之疑義一節,本案貴局應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將相關管制內容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核發,貴局不能將環評內容所核定之 HC 轉列為 VOCs 為管制物種。
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