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係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720 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發電程序、氣渦輪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及熱媒加熱程序,係指同一排放口,總設計、總實際輸入熱值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符合公告之規模,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但屬緊急備用等 7 項公用設施,不在此限。

二、本案貴轄○○公司所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一節,倘該公司所述之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符合前揭排放標準「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之定義,則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仍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本案建請貴局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緊急備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