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同一公私場所數個製程違反同一法條之處罰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同一公私場所數個製程違反同一法條之處罰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同一公私場所數個製程違反同一法條之處罰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5 月 25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50052086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三、另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第 23 條、第 24 條第1 項或第 2 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已明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四、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分別領有 M01、M02、M03 製程之 3 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貴局稽查發現,M02 及 M03 製程於 104 年度之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量皆超過其許可證核定量 10% 以上,及 M01製程之洗滌塔防制設備操作參數亦未依其許可證登載之內容進行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揭規定,貴轄公私場所不同製程分別違反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規定事項,屬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違反本法第 24 條規定之情形,應分別處罰。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