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公司函詢公私場所統一編號異動後,應如何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統一編號異動後,應如何辦理固 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統一編號異動後,應如何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綠能企業有限公司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字第 1050085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有關重新申請管制編號之規定,本署空、水、廢、毒之列管同一事業,均係以同一管制編號統一列管,即各事業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原則,故不應有不同工廠使用同一管編之情事。反之,亦不能有同一工廠有不同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法人格或權利主體(統一編號改變),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但未涉及法人格或權利主體(可由相關證照及統一編號判斷),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三、本署各類環保許可管制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事業(廠)在經由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規範之操作條件下進行設備之運轉操作,以維持設備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生。倘公私場所事業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經營主體轉移,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重新申請各類環保許可文件;倘未涉及組織變更,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僅申請修改管制編號之資料即可。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