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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繳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貴轄○○銅箔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繳疑義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銅箔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繳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銅箔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4 月 20 日○○總安字第 105013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即主管機關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有疑義,係以 5 年為請求權期限。

三、有關空污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等事項,本署業已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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