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分公司函詢吊白塊生產程序(M05),既存固定污染源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核定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函詢吊白塊生產程序(M05 ),既存固定污染源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核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函詢吊白塊生產程序(M05),既存固定污染源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核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 105 年 4 月 27 日(105) 屏分廠字第 024 號函(副本諒達)。
二、依「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以下簡稱認可準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公私場所具有中央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第 1 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者,應自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起 1 年內,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之污染物年排放量。另依認可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資料有疑義、操作時間未達 7 個完整操作年度或申請日前 7 年內,實際最大產能未達操作許可證核定 80% 者,公私場所得提出申請,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之。
三、本案該公司所詢其吊白塊生產程序(M05) 尚未納入操作許可證,是否需核定其揮發性有機物認可排放量一節,依上述規定,排放量認可作業包括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之污染物年排放量之認可核定,其雖非公告許可製程,倘有管制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仍應納入全廠排放量之認可。
四、另查該公司吊白塊生產程序(M05) 之投入原料即為鋅二級冶煉程序(M02) 之產品,二製程互為上下游關係,建議吊白塊生產程序(M05) 可合併納入鋅二級冶煉程序(M02) 進行排放量認可,惟其產能倘未達設計年產量之 80% ,則可參考本署編撰「既存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認可作業指引」規定,以最多不超過最大產能之 80% 予以計算核定。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本權責辦理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