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場公司)函詢固定 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場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4 月 23 日○○○○電字第 215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及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公私場所,屬同一排放口,其合計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鍋爐規模大小分批公告,倘公私場所所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屬同一排放口,其合計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含)以上者,則應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三、本次○○○○市場公司新增一座蒸氣蒸發量每小時 1,900 公升之蒸氣鍋爐,倘與該公司原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上所載之廢氣流向,具上下游關係,為該製程生產之必要操作者,為確保該公司製程資料之完整性,則應併入該製程辦理異動或變更操作許可證申請。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前述說明查明後,逕復○○○○市場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