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事務所函詢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各行業別廢棄物焚化程序,是否有針對「焚化爐」加以定義一案。
要旨
貴轄○○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 主管機關連線之各行業別廢棄物焚化程序,是否有針對「焚化爐」加以定 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各行業別廢棄物焚化程序,是否有針對「焚化爐」加以定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105 年 5 月 6 日(105) ○○字第0506-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各行業別廢棄物焚化程序,其適用之對象(固定污染源)為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雖該公告未針對焚化爐加以定義,但依原意旨凡作為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方式所使用之焚化設施(爐具)即屬前揭規定所稱之焚化爐。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