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工廠函詢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訂辦理分廠分照作業,是否需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副產加工廠(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新營副產 加工廠)函詢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訂辦理分廠分照作業,是否需 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副產加工廠(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新營副產加工廠)函詢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訂辦理分廠分照作業,是否需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台糖公司新營副產加工廠 105 年 5 月 6 日營廠字第 10500015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件)。
二、本署各類環保許可管制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事業(工廠)以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操作條件進行設備之運轉操作,俾維持設備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生。倘公私場所事業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及各類環保許可文件;倘未涉及組織變更,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僅申請修改管制編號之資料即可。
三、本案台糖公司新營副產加工廠係屬領有固定污染源「飼料製造程序(M03)」 操作許可證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因配合分廠分照作業後,需重新申請工廠登記證及管制編號,倘其預設飼料工場之基地位置及飼料製造程序之製程設備、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施,均與原許可證內容相同,且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變更條件,僅需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重新申請。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