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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廠商涉虛報貨名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後續作為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函詢廠商涉虛報貨名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後續作為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廠商涉虛報貨名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後續作為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另「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略以,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有害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收貨人、貨品持有人或運送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批廢棄物退運出口,其中並無輸入後,可再補件申請許可之規定。

二、另依本署「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公告,「有害事業廢棄物」禁止輸入。

三、依貴關來函說明,本案進口貨物涉輸入規定「MWO」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一節,建請依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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