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標準氣體使用有效期限界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標準氣體使用有效期限界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標準氣體使用有效期限界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管理辦法附錄二、(八)、1.及 3. 規定,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全幅及零點校正標準氣體,其品質須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能追溯至美國NIST(National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標準;製造商或供應商必須提供校正標準氣體標示濃度及保存期限之證明文件,校正標準氣體及校正器材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其規範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執行例行校正測試所使用之校正標準品品質有所依循,以確保 CEMS 監測數據品質。
二、另有關本署「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 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之標準氣體,係僅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排氣分析儀校正標準氣體,目前取得本署核發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明之國產標準氣體製造廠家共有 3 家,其產品有效期限係均為 1 年,惟並不適用固定污染源 CEMS 之監測校正。
三、所詢國產標準氣體有效期限一節,查本署公告之空氣檢測方法(如 A
433、A723、A715 等)中,規定標準氣體需經確認能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可追溯至 NIST 標準者,其製造商必須提供氣體確認濃度及保存期限,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並未規定標準氣體製造商所生產之標準氣體商品的有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