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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畜牧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規定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涉及「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疑義。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畜牧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1 規定申 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涉及「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法規疑義。

內文

主 旨:畜牧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1 規定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涉及「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疑義。

說 明:一、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產生之沼液、沼渣(即畜牧廢水、肥料)係以養分循環之概念,以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由農業主管機關專案管理,該沼液沼渣應屬肥分資源,非屬廢棄物,故無申請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適用。

二、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產生之沼液、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部分採廢(污)水處理後排放水體或土壤處理者,因其仍有排放廢(污)水之水措方式,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作業方式,略以,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產生之沼液、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應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下稱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後,於填寫「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時,將肥分使用計畫核准之內容納入登記(免審查),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肥分計畫影本,廢(污)水部分仍應依水污染防治處理設施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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