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可否改設置水質水量自動連線傳輸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替代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疑義。
要旨
所詢可否改設置水質水量自動連線傳輸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替代設置 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疑義。
內文
主 旨:所詢可否改設置水質水量自動連線傳輸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替代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疑義。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6 條第 1 項第 1款第 4 目但書及第 5 目規定(略以),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未達每日 5,000 立方公尺之事業不需設置連線傳輸設施,應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但已依規定設置連線傳輸設施者不需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
二、承上,如事業採設置連線傳輸設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者,依規定可不需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