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道路工程、管線工程及拆除工程,申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釋示案。
要旨
貴局函詢「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道路工程、管 線工程及拆除工程,申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釋示案。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道路工程、管線工程及拆除工程,申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釋示案。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9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另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二、營建工地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意旨,係為防止營建工地於開發過程中,因降雨或沖刷將土砂傳布於承受水體,致影響水體水質,故要求業者應採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污染削減措施。
三、函文所述「路面刨除、拓寬工程、管線工程及拆除工程等工程」,於施工過程,仍有因降雨或沖刷將土砂傳布於承受水體,致影響水體水質之行為,應依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規定辦理。其削減措施之方法,得參考本署 102 年 9 月 26 訂定「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BMPs)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