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貴公司○○廠是否需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之疑義。
要旨
所詢貴公司○○廠是否需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 之疑義。
內文
主 旨:所詢貴公司○○廠是否需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之疑義。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5 條規定,下列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 1 年內,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設置:
(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 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1,500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排放量以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之排放量計算。
但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洩放廢水合併處理者,其生活污水排放量亦應合併計算。
(三)發電廠,且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查貴公司○○廠水污染許可證文件,分別登記發電廠及化工業兩種業別,貴公司雖無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惟因具有化工業之業別特性且水量達 1,500 立方公尺以上,故仍須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5 條規定,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放流水水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