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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內文

主 旨: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說 明:對於第 1 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但符合放流水標準,在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前,又第 2 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且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時,參諸行政罰法第 44 條規定,行政罰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縱經口頭告知,亦自始不生效力。考量行政處分以合於目的性為原則,故本案應就該 2 次違規原因進行分析,若造成違規之原因相同或具有從屬關係,應就違規情節較嚴重之行為從重處分;倘非屬前述情形,該 2 次違規行為應分別開立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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