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疑義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4 年 8 月 11 日屏環衛字第 10432513000 號函辦理。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應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向製造場所、營業所、使用場所及貯存場所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三、本公司授權分公司以本公司名義申辦有關登記,其申請登記文件上負責人不論為分公司負責人或本公司負責人,其法律效果皆歸屬於本公司,實務上亦有允許登載分公司負責人者,此有法務部(81)法律決字第 07472 號諮詢意見可參。
四、本署管理污染性事業單位,經常以分公司或以分廠為管制對象,允許由本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分公司或分廠申請相關許可證照,亦即承認其於業務範圉內之行政程序法上當事人地位,然其法律效果實歸於具有法人格之本公司。亦即,本案即使由分公司申請許可證,效果仍及於本公司及分公司,至其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場所,仍應依實際許可內容為之。
五、綜上,本案申請許可證或登記、核可文件之運作人基本資料可登載為甲地點之「○○公司」或允許由本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分公司申請而登載為乙地點之「○○公司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