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轄列管事業擬就生產服務調整, 得否解除事業列管一案
要旨
所詢轄列管事業擬就生產服務調整,得否解除事業列管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轄列管事業擬就生產服務調整,得否解除事業列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審查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事業改變生產製程,致無廢水產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故本案主管機關應進行現場查核確認其已無廢(污)水之產生後,始得解除事業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