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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區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變更之申請審查程序之疑義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所詢工業區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變更之申請審查程序,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工業區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變更之申請審查程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核發機關核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廢(污)水每日最大量,係依同意納管文件或聯接使用證明之核准量,作為核定之依據。爰此,區內事業辦理水措計畫水量之變更時,應先取得管理機關(構)同意變更聯接使用證明之核准量,據以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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