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管控轄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辦理展延之期程釋示
要旨
為加強管控轄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辦理 展延之期程,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加強管控轄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辦理展延之期程,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許可證(文件)及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 6個月前起算 5 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
二、本署已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中開發許可證(文件)及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展延尚未申請者名單功能(新作業預警選項下之資訊篩檢及即期提醒),請核發機關視業務需求定期於該系統檢視轄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稱列管事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辦理展延之期程,輔導業者辦理展延事宜,以符合本法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