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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是否應令事業停工或停業之疑義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事業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是否應令事業停工或停業之疑義。

內文

主 旨:事業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是否應令事業停工或停業之疑義。

說 明:依據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第 48 條及第 53 條規定,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運作產生廢(污)水者,主管機關應命停工。故若事業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惟其廢(污)水符合放流水標準,或貯留廢(污)水無排放行為者,在無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前提下,主管機關實難掌握製程廢水來源、特性,處理之流程是否可有效削減污染物或是否有稀釋行為,以及放流口設置之固定位置、對水體之影響性等,且製程運作產生之廢(污)水仍有潛在之污染風險,故依法仍應命停工或停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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