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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適用疑義。

內文

主 旨: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適用疑義。

說 明: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所定對承受水體影響之點數,係以廢(污)水排放時注入點位置之承受水體進行認定,若排入道路側溝為 0 點,排入應取得農田水利會搭排證明之灌排渠道者為 4點。

二、另裁處前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仍繼續運作之天數,其起始日係依稽查之證據力判定,若有足夠證明文件證明自特定日期起持續產生作業廢水並排放於地面水體、土壤或貯留者,其起始日為該特定日。若無法證明自特定日期起即運作,其起始日為稽查當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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