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函詢使用氫氣及液化石油氣混和氣體為燃料所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疑義案。
要旨
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函詢使用氫氣及液化石油氣混和氣體為燃料所適 用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函詢使用氫氣及液化石油氣混和氣體為燃料所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規定,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零費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需申請其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零費率者,則應檢具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相關規範之檢測報告,提供地方主管機關作為核定之參考依據。
二、本案依據來文資料,貴轄○○公司係使用氫氣及製程氣體(包括甲烷、乙烷、丙烷及丁烷等物質)作為燃料,倘其製程氣體擬申請認定為液化石油氣適用零費率,則應採集製程氣體進行檢驗,倘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相關規範可認定屬液化石油氣,則該股製程氣體方可認定適用零費率。
三、本案請貴局依據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函覆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