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工業區各類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計算方式疑義案。
要旨
函詢○○工業區各類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 證之計算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工業區各類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計算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5 年 7 月 25 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已將冷卻水塔、廢氣燃燒塔排放(包括緊急或異常狀況之排放)、油漆塗布、儲槽清洗及歲修作業等 5 項排放項目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納入管制項目。
二、本案針對新增冷卻水塔、廢氣燃燒塔排放(包括緊急或異常狀況之排放)、油漆塗布、儲槽清洗及歲修作業等 5 項污染源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應依據上開規定表列之計算方式,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