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下稱肥分使用)及畜牧糞尿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下稱個案再利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可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之補充規定。
要旨
有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下稱肥分使用)及畜牧糞尿施灌農作個 案再利用許可(下稱個案再利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可後,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之補充規定。
內文
主 旨:有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下稱肥分使用)及畜牧糞尿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下稱個案再利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可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之補充規定。
說 明:一、因應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採部分或全量施灌方式,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方式不同,為使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規定有所遵循,相關許可辦理程序及文件填寫方式,補充規定如下:
(一)部分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其施灌起始日、施灌量之換算,及質量平衡與功能測試等相關規定:
1.施灌起始日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1)部分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於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後,或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施灌畜牧糞尿於施灌農地者,應於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後,向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2)核發機關核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前,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得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核准之內容,施灌沼液、沼渣於施灌農地,或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者得依許可核准內容施灌畜牧糞尿於施灌農地。
(3)因部分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涉廢(污)水水量之質量平衡,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4 條事前變更之規定辦理。惟肥分使用、個案再利用經農業及環保主管機關共同審查核准之日起,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即得依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核准量施灌,即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施灌前,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已經農業及環保主管機關共同審查核准在前,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再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2.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施灌量與許可核准之施灌量換算規定: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年施灌量除以 365 天即為許可核准之每日施灌量。惟如每日實際施灌量大於許可每日施灌量,但未超過核准之年施灌量者,因每日施灌量係作為環保主管機關參考及管理輔助之性質,尚無水污染防治第 14 條第 1 項未依登記事項運作規定之適用。
3.填寫內容、施灌量與排放水量質量平衡與免功能測試規定:
(1)依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申請表,肥分使用者應填寫主管機關核准字號、核准日期、計畫有效期限、單位面積施灌之沼液、沼渣總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量及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資料;個案再利用者應填寫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施用量。毋須於廢(污)水處理及流向、廢(污)水採樣位置填寫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相關資料。
(2)每日廢(污)水處理量包含每日施灌量,故應扣除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施灌量後,重新核算每日排放量。
(3)基於現行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多採三段式廢水處理流程,即為固液分離、厭氧、好氧程序,為配合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方式,僅採厭氧程序或再採好氧程序,或採固液分離處理廢水,簡化處理程序,如未涉及單元新增或移除,非屬功能測試管理目的,原則無須辦理功能測試。
(二)全量肥分使用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5 款規定,免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因全量個案再利用者亦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爰比照該規定,免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對於既設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保留或廢止,規定如下(流程如附圖 1):
1.農業主管機關(1)審核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時,應先確認事項如下:
甲、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是否全量施灌。
乙、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應變措施是否採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行為。
丙、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有否意願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2)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完成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時,應一併將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核准資料,通知環保主管機關。
2.環保主管機關(1)接獲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時,應確認(1) 甲、乙、丙事項,均為「是」,則為願意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如(1)丙事項為否,則為不願意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2)確認既設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不願意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應依 1、農業主管機關確認丙、為無意願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辦理廢止程序,廢止日期應與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核准日期一致。
(3)確認既設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有願意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不予廢止。
應於接獲農業主管機關通知後 3 日內以書面函文通知既設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下列事項:
甲、農業主管機關○年○月○日○號函同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許可,每年○公噸沼液、沼渣或畜牧糞尿施灌,採全量施灌沼液、沼渣或畜牧糞尿。
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間,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許可全量施灌,該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核准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應變措施者,始得於應變期間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並免辦理定期檢測申報。
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期(有效日期○年○月○日止),未依規定辦理展延者,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失效。
丁、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改為部分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應先檢具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許可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並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戊、後續全量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者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者如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因全量施灌改為部分施灌,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依水污染防治法進行資訊公開等相關事宜。
(4)應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管制現況」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許可」欄位,登錄下列相關事項,系統將自動轉載至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註明「部分個案再利用者或肥分使用者」、「全量個案再利用者或肥分使用者」(系統預計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上線)(如附圖 2)。
甲、部分或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應登錄農業主管機關名稱、核准日期、核准字號、有效期限、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狀況及每年沼液、沼渣或畜牧糞尿施灌量。
乙、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有意願保留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登錄環保主管機關名稱、通知日期、通知字號及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
丙、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無意願保留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登錄環保主管機關名稱、廢止日期、廢止字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