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警車於貴縣省道○○乙縣○○公路停車怠速執行測速照相,是否可不適用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應關閉引擎之規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警車於貴縣省道○○乙縣○○公路停車怠速執行測速照相,是否可不 適用停車怠速等候逾 3 分鐘應關閉引擎之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警車於貴縣省道○○乙縣○○公路停車怠速執行測速照相,是否可不適用停車怠速等候逾 3 分鐘應關閉引擎之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不適用第 3 條規定。經查警備車係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特種車,倘該警車須引擎怠速運轉給予動力始得執行測速照相或其他相關作業,則免受上述辦法第 3 條之限制,可不適用停車怠速等候逾 3 分鐘應關閉引擎之規定。
二、貴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執行測速照相如確實可使用備用電源供應所需電力,建議貴局可與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進行溝通協調,依實際情況於停車無須怠速時配合熄火,以維護空氣品質及人體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