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擬公告「○○市開發工程屬第二級工程,其污染防制設施需達第一級
要旨
貴局擬公告「○○市開發工程屬第二級工程,其污染防制設施需達第一級 工程防制標準」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擬公告「○○市開發工程屬第二級工程,其污染防制設施需達第一級工程防制標準」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條第 1 項規定,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係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另依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係針對同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營建工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空氣品質維護需要改善,指定公告轄區內之全部或部分地區之營建工程類別,於指定公告日起一定期限後,適用管理辦法規定。
二、又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三、承前所述,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主要係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公告非屬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者,於指定公告日起一定期限後,適用管理辦法規定。本案貴局擬依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市開發工程屬第二級工程,其污染防制設施需達第一級工程防制標準」,查擬公告之管制對象係為第二級營建工程,與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立法原意及管制對象不符,不適宜依據該條文內容辦理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