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定、納管及操作許可證核定相關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定、納管及操作許 可證核定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定、納管及操作許可證核定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以下簡稱排放量認可準則)第 2 條規定,所稱既存固定污染源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前,已設立、已申請設置許可證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於通過 3 年內實施開發行為者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即指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上述,倘該廠於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前已有設置存在之事實,且符合排放量認可準則第 2 條第 1 項規範之排放量申報對象,則應屬總量管制列管之既存固定污染源。

二、另依本署 105 年 4 月 18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24840 號函說明五,屬總量管制公告前已申請設置但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屬總量管制列管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地方主管機關於核發認可文件時,仍應於該認可文件之其他規定事項下註記相關污染源設置及操作狀況相關文字,以利持續追蹤掌握並納入下一期程排放量認可及指定削減目標之參考。主要係針對屬總量列管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倘其尚未能於排放量認可期限屆滿前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地方主管機關仍應持續追蹤掌握該污染源設置及操作情形,並納入下一期程辦理排放量認可及指定削減。

三、所詢查獲轄內公告前已設置且符合排放量申報條件對象,但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且未曾繳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者,依上述規定,應屬總量管制列管對象。惟基於該公私場所尚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故應依前述函釋說明辦理,由地方主管機關於認可文件中其他事項內註記相關污染源設置及操作狀況,以利掌握並納入下一期程併同履行排放量認可之核定及指定削減義務。

四、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年許可排放量核定原則,請依固定污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範辦理。另本案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繳納空污費及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部分,分別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及第 24 條規定,請貴局本權責予以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以利納入相關固定污染源管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