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製程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製程認定疑義一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製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塑膠、合成樹脂之生產者。前述所稱化學合成方法,係指以一種或多種物質共同作業產生所需之產物而進行之化學反應。
二、本案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製造程序,係以異氰酸酯、聚醚多元醇為原料,經 PU 混合灌注至模具發泡成型為產品泡棉或腳踏車椅墊,倘前揭製程包含化學合成反應,且製成之泡棉或腳踏車椅成分與前述說明二之塑膠或合成樹脂成分相同,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