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所檢附之搭排同意書疑義一案
要旨
所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所檢附之搭排 同意書疑義一案。
內文
主 旨:所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所檢附之搭排同意書疑義一案。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該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故對於廢(污)水排入前述特定水體者,方需向管理機關(構)取得搭排同意文件。
二、本案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入之水體若非屬前述特定水體,自毋須依該款規定取得搭排同意文件,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到期前,得繼續運作排廢(污)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