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製程使用原物料之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製程使用原物料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製程使用原物料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二、本案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廠(以下簡稱○○公司)燃材鍋爐使用木質顆粒作為固體燃料,其與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O1)登載使用廢木材不同,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一節,依來文說明,○○公司燃材鍋爐使用之木質顆粒係向其他業者購買,倘經貴局確認其木質顆粒係將廢木材破碎、高壓擠壓成型,過程無摻雜任何化學添加劑,且與操作許可證核定之廢木材本質相同,表示木質顆粒應可視為廢木材,應不適宜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據以處分。
三、另所詢木質顆粒是否為廢棄物衍生燃料一節,建議可洽詢經濟部。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