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少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污)水水質,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其功能測試之補充規定
要旨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少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污) 水水質,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其功能測試之補充規定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少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污)水水質,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其功能測試之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以每日最大量核准之;原廢(污)水水質項目以水質範圍核准之。倘於實際操作時低於原核准之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原廢(污)水水質較佳,無須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
二、惟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基於管制需求,調降生產或服務規模,向核發機關申請辦理縮減每日最大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污)水水質之變更者,如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變更,考量未降低廢(污)水處理設施之功能,非為功能測試管理的目的,得免辦理功能測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