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量認定方式一案
要旨
所詢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量認 定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量認定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2、3 備註 2 規定,對於未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許可證(文件)者,規模依前 1 年全國該業別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 50% 之每日最大排放量平均值認定之。
二、其訂定目的主要係考量部分事業用水來源不明確(例如未取得水權而使用地下水或以槽車、桶裝方式裝載等),故以製程類似之同業別排放量作為規模之認定。惟若事業能舉證其用水來源及水量,並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無誤,得以該查核量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