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依公告事項規定申報運作紀錄一案
要旨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依公告事項規定申報運作紀錄一案
內文
主 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依公告事項規定申報運作紀錄一案說 明:一、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環署毒字第 1040109465F 號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理事項」,其中附表四(三)有關濃度下修之毒性化學物質之規定事項「應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記錄並依規定定期申報」,係指如有運作行為,應自 105 年 7 月起製作運紀錄,並規定於次月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二、該運作人至 105 年 8 月向環保局取得臨時證,導致無法如期申報105 年 7 月份運作紀錄一節,如該運作人於 105 年 8 月 10 日前以書面向環保局申報運作紀錄亦屬符合規定。如該運作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運作紀錄,係屬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公告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