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河川治理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所適用費率疑義案
要旨
函詢河川治理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所適用費率疑義案,復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河川治理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所適用費率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7 月 5 日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以下簡稱費率表)規定,疏濬工程係指清除水道(不包括排水設施、灌溉圳路)及水庫淤積土石,且將土石運離工區之工程。
二、本署為使營建工程分類及管制統計更趨明確,已於 105 年 4 月 12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27581A 號函(諒達)所附「道路工程分類及粒狀物逸散源查核對象研商」會議紀錄結論中定義,道路之開挖、回填、刨除或鋪設,歸類為道路工程;路面破損之孔洞填補,歸類為其他營建工程。
三、本案依費率表規定,如未涉及清除水道淤積土石,且將土石運離工區,則非屬疏濬工程;又該工程內容若符合前述道路工程定義且包含其他營建工程,並於不同階段分開施工,則請依個別工程屬性分別計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判定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