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表單與填寫範例各1份,請輔導及鼓勵業者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前,得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備查。
要旨
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 表單與填寫範例各 1 份,請輔導及鼓勵業者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前, 得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備查,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表單與填寫範例各 1 份,請輔導及鼓勵業者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前,得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備查,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05 年 10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以試驗提升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之技術或措施者,得於試驗前檢具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試驗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備查內容及期間執行試驗。同條第 4 項規定試驗計畫書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試驗計畫書指定日前,為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免除後續再辦理備查資料補登之行政作業,本署已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建置「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功能,並將旨揭表單置於該系統「檔案下載」區及本署網頁(環保署全球資訊網/水質保護/便民服務-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供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其申請、變更或展延流程如下: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許可申請時之管制編號及密碼進入本署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網址:https://ems.epa.gov.tw/) 後,點選水污染源資料庫管理系統之「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功能,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送出後可於系統列印收執聯存證,免再以書面送件。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試驗計畫書,暫以書面方式辦理,分為第一階段申請變更或展延及第二階段完成變更或展延,說明如下:
1.第一階段申請變更或展延,應填具「試驗計畫書變更/展延申請表」,變更時並應檢附涉及變更事項之相關附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展延。如經主管機關認定需補正資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提出補正資料,直至確認通過。
2.第二階段完成變更或展延,主管機關應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確認通過之變更/展延申請表,修正試驗計畫書及附件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如經主管機關認定需補正資料者,應依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提出補正資料,直至確認備查。
(三)主管機關受理試驗計畫書申請、變更或展延,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參考許可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42 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延長補正期間,延長期間以 30 日為限。
(四)主管機關應輔導及鼓勵申請者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備查,但對於未採行網路申請者,仍應受理備查,惟應於試驗計畫書確認備查時,應一併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須於網路傳輸指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將確認備查資料補登載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
三、試驗計畫書申請管理補充規定如下:
(一)主管機關查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執行試驗而有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本法)第 73 條第 1 項第 5 款至第 7 款之情形,應書面通知其停止試驗,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檢送裁處書公文時,應一併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接獲裁處書日起 30 日內,拆除原備查試驗之設備及管線。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行取消試驗、試驗期間屆滿但未申請展延或經主管機關令停止試驗者,如須暫緩拆除原備查試驗之設備及管線,應於確認取消試驗日、試驗期間屆滿日或接獲裁處書日起 30日內,敘明原因、暫緩拆除之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暫緩拆除之期限以 6 個月為限,屆期未申請重新試驗且未拆除原備查試驗之設備及管線,視為未經許可或未符合規定之管線、設施。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試驗計畫書未依規定期限補正,視為取消試驗申請;變更或展延試驗計畫書未依規定期限補正,應依原確認備查之試驗計畫書內容及期間執行。
(四)隨文檢附「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之申請程序及通知注意須知,供主管機關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