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以貴公司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貴公司各廠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所詢以貴公司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貴公司各 廠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內文
主 旨:所詢以貴公司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貴公司各廠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略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另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不適用「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如欲收受同一法人其他工廠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應先檢視該事業廢棄物之項目、特性等,是否已載明於所取得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中。如已載明,應依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如未載明,則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應依許可管理辦法辦理變更,並經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該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另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衍生之事業廢棄物,如欲以同廠自有之廢棄物處理設備進行處理,亦應於處理許可文件中載明該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式、設備及流程,如未經核發機關許可,亦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
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規定,「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爰為達「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目的所需之相關機具,得屬「清除之運送機具」範圍。故倘同一法人所屬之甲、乙二家廢棄物處理機構,因二家機構廠區毗鄰且相連互通,甲處理機構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無需以清運車輛方式清運,而係由甲處理機構之自有人員以手推車、堆高機等機具方式搬運至乙處理機構進行處理,其前提應為甲處理機構之許可文件內已登載相關清除運送機具、清除方法及清除頻率等資訊,且其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項目、特性等,亦符合乙處理機構取得之許可文件登載內容,始符合前揭說明段規範。如雙方之許可文件內容並未登載上開內容,則雙方均不得為未經許可之項目。如上開相關事項皆已登載於雙方許可文件,則該批事業廢棄物自行清除網路申報聯單作業方式,請依附件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