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畜牧業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規定以及同時有數種繞流行為之罰鍰額度 計算疑義一案
要旨
所詢畜牧業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規定以及同時有數種繞流行為之罰鍰額度 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畜牧業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規定以及同時有數種繞流行為之罰鍰額度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5 年 12 月 12 日環署水字第 1050101924 號函回復內容,對於畜牧業未取得排放許可證且放流水超標之情形,應從重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稱水污法)第 45 條第 1 項處分。點數計算時僅需考量基本點數、違反第 14 條許可規定點數,再酌予加重或減輕,毋須再加計違反水污法第 7 條排放行為點數。另因放流水質超過標準5 倍以上,屬嚴重違規,基本點數之規模應適用嚴重違規之點數。
二、另依本署 96 年 2 月 13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12363 號函釋,本案許可登記之排放口所排廢(污)水,以及繞流排放所排廢(污)水均超標之數個違規行為,其本質上均屬構成違反水污法第 7 條之行為,應視為同一事件,點數僅需考量基本點數、排放行為點數,再酌予加重或減輕點數。
三、此外,本案雖有數種繞流方式,惟其本質上均屬構成違反水污法第18 條之 1 之行為,應視為同一事件,毋須對於數種繞流方式分別處分,點數僅需考量基本點數、違反本法第 18 條之 1 行為點數,再酌予加重或減輕點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