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檢附廢棄物來源相關資料及系統登打相關疑義。
要旨
函詢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入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經輸出國政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三年內之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及「廢棄物來源及確認其性質之說明資料」,惟本署考量部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性質,並不因來源(包括產生源及國別)不同而有所不同,故申請者如可提出一通案性之廢棄物來源、性質說明及檢測報告,亦屬符合上開之規定。
二、另配合前開管理規定,申請輸入者於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登打「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時,可依實際狀況選填「不限國家地區」(生產國別、賣方國家)、「不限特定口岸」(起運口岸)及「不限特定來源」(輸出者名稱)。
三、若有「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登打相關疑義,請撥打本署服務專線 0800-059-777 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