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填埋型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是否需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申請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填埋型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是否需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 證之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填埋型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是否需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 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上者;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係針對粉粒狀物堆置過程可能逸散之粒狀污染物,加以管制,並已明定屬營建工地之堆置場,非屬該公告適用對象。
二、本案○○公司設置之堆置場,倘屬於堆置場內低漥處進行填埋,其堆置後之粉粒狀物高度低於堆置場外之地平面,則非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另倘其堆置之粉粒狀物總設計量,高出堆置場之地平面,體積超過 3 千立方公尺或堆置量每年達 6萬公噸以上者,則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後,始得依核發許可內容進行堆置場之設置及操作。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