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90% 以上。2.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80% 以上。同辦法第 7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處分並限期改善,於改善完成後固定污染源執行之檢測,如符合第 4 條規定者,得替代該固定污染源於該期間應執行之定期檢測。另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二、本案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如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自應依規定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執行定期檢測作業,惟如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處分並限期改善,於改善完成後固定污染源執行之檢測,符合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者,得替代該固定污染源於該期間應執行之定期檢測;另如該公司無法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完成改善,應依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執行定期檢測作業,倘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得依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報經貴局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依前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