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
二、另依來函所述,○○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鍋爐產生蒸氣為製程烘乾室之熱源,而鍋爐燃料(即下腳料)為原料之一部分,如主客觀上未有拋棄或廢棄之意圖,且具有可行技術並能符合相關環境規範,非必須視之為廢棄物,始能成就所欲達成之管理目的。
三、本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倘係以製程(原木裁切、刨木等)下腳料作為鍋爐燃料,建議貴局先依前揭內容判定該公司使用之下腳料是否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以及其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對象,請釐清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