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所稱之「許可病床數」認定疑義
要旨
本署「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所稱之「許可 病床數」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所稱之「許可病床數」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2 年 12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1020111848 號公告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未修正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醫療機構,仍為「許可病床數在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先予敘明。
二、參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 16 條、第 17 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3 條及其他有關「許可床數與開放床數」規定,爰上開本署公告所稱之「許可病床數」認定方式,採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後之「許可床數」。相關床數資料可由醫療機構提供該機構設立(或擴充)許可文件或洽詢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確認「許可床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