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畜牧業經命停工處分後之出清計畫是否得辦理展延一案
要旨
所詢畜牧業經命停工處分後之出清計畫是否得辦理展延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畜牧業經命停工處分後之出清計畫是否得辦理展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畜牧業無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運作之情形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規定,應命停工,惟考量畜牧業係飼養活體,性質與一般事業之製程運作不同,若立即停工恐引起環境衛生甚至衍生疾病等問題,遂於 105 年 5 月 6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65730 號函釋畜牧業可提出出清計畫書並於 180 日內完成出清,目的在於給畜牧業者緩衝時間進行家禽、家畜之出清,而非給予家禽、家畜之生長時程,故對於尚未飼養為成豬之豬隻亦應依該計畫書出清,不得辦理展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