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既存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之審查核定執行疑義案
要旨
函詢有關既存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之審查核定執行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既存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之審查核定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以下簡稱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採行防制措施(如採用低污染製程、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等)後之實際排放量低於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目標年排放量,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或拆除產生污染源設施、關廠、歇業、解散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之事實者,應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削減量差額認可申請。
二、有關貴轄某工廠申請 M06 燃油鍋爐操作許可證廢止,且於 105 年9 月取得貴局核准許可廢止函,並於 10 月新增 4 座未達許可公告條件之燃氣鍋爐供 M03 製程使用,依上述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規定,該廠於污染設備拆除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削減量差額申請。惟考量其係為燃油鍋爐拆除改為設置燃氣鍋爐取代,屬拆除原污染設備並改用低污染設備供該廠原製程使用,貴局受理其削減量差額申請審查時,即得依上述採行低污染性製程、原(物)料或燃料減量方式認定,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審查核定。
三、另依本署 105 年 5 月 17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34688 號函釋示,倘該廠新增之燃氣鍋爐與原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上所載之廢氣流向具上下游關係,為該製程生產之必要操作者,為確保該廠製程資料之完整性,應併入該製程辦理異動或變更操作許可證申請。該廠新增 4 座未達許可公告條件之燃氣鍋爐係供 M03 製程使用,為確保製程之完整性,應依規定納入該製程並辦理操作許可證之異動或變更申請。
四、本案削減量差額之審查,請貴局本權責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