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企業社所屬製程是否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企業社所屬製程是否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 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企業社所屬製程是否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係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復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該公告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三、本案貴轄○○企業社所屬製程係以廢塑膠為原料,將模具加熱後(約130~140 度),加壓成型製成產品,倘其製程排放之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未達 50 公噸/年以上者,則非屬上開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納管對象。另該廠以模具加熱後加壓廢塑膠成型,再製成產品,並非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應非屬前揭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管制對象。
四、本案請貴局依據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予以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