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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變更後,其所屬管制編號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否需重新申請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變更後,其 所屬管制編號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否需重新申請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變更後,其所屬管制編號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否需重新申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各類環保許可管制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事業(工廠)以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操作條件進行設備之運轉操作,俾維持設備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生。倘公私場所事業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及各類環保許可文件;

倘未涉及組織變更,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僅申請修改管制編號之資料即可。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股份有限公司,倘其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已變更,則符合前揭公私場所事業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之情形,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等環保許可文件。

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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