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同一營建公司於不同日期、不同地點之工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同條款,是否可依裁罰準則累記計算裁罰額度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同一營建公司於不同日期、不同地點之工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相同條款,是否可依裁罰準則累記計算裁罰額度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同一營建公司於不同日期、不同地點之工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同條款,是否可依裁罰準則累記計算裁罰額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中所稱之污染特性(C) ,係指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發生日(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主要管制重點係針對 1 年內一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同條款規定者,予以加重處分,以避免發生相同違規情事。
二、本案所詢同一營建業主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惟係屬不同日期及不同地點之營建工程,因不同之工地,屬不同之公私場所污染源,其 1 年內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同條款規定之次數(C 值),應個別認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案請貴局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