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河川河道裸露區域是否適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指附表一對象疑義案
要旨
函詢河川河道裸露區域是否適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指附表一對象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河川河道裸露區域是否適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指附表一對象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性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營建工地。又依該逸散性管理辦法附表一序號七、2 規定,地表裸露區域係指公私場所所有或管理之土地,其同一裸露區域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者,屬逸散性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但農地、海灘地及山林坍塌地,不在此限。前述條文係說明營建工地以外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且符合附表一所列條件者,屬逸散性管理辦法適用對象。
二、有關河川河道是否適用逸散性管理辦法所指附表一對象一節,倘河川管理單位管理之河川河道其同一裸露區域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者,則屬逸散性管理辦法適用對象,該管河川單位應負空氣污染防制督促之責。本案建議貴局參考前述意見內容,持續規劃河川揚塵管理工作,藉以改善區域空氣品質及民眾生活品質。

